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誰所有
發布時間: 2023.6.25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誰所有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誰所有的問題,下面立業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誰所有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于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于其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于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應當在當事人提出專利權申請時,向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類型的職務作品在進行認定時,所確定的專利權類型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