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6.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管理
6.2創業優惠條件與管理
6.3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政策
一、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注冊在蘇州工業園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執行。
(摘自財稅[2012]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注冊在示范地區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實施范圍包括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摘自財稅[2015]62號《關于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摘自財稅[2015]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五、對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一)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二)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摘自財稅[2020]6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6.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管理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摘自財稅[2009]69號《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6.2享受優惠條件與管理
一、創業投資企業
(一)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摘自國稅發[2009]87號《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
(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三)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提交《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同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2015年度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秶叶悇湛偩株P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同時廢止。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6.3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政策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并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并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摘自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本文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要求詳見財稅〔2019〕1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和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后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二)個人所得稅
1.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1)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并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并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注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試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以下簡稱“試點政策公告”),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精準落地。
為更好的鼓勵和扶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實施,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聯合下發了《通知》,就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進行明確。此次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就政策執行口徑、辦理程序和資料及其他管理要求進行明確,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于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優惠。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執行口徑
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確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部分執行口徑。由于試點政策在試點期間執行情況良好,為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公告》所明確的政策執行口徑與試點政策公告保持一致。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一是明確滿2年的口徑及投資時間計算口徑?!豆妗访鞔_,《通知》第一條稱滿2年是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僅強調合伙創投企業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取消了對合伙人對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須滿2年的要求,簡化了政策條件,有利于企業準確執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創投企業于2018年12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合伙創投企業的某個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對該合伙創投企業出資,2020年12月,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時,該法人合伙人同樣可享受稅收試點政策。
二是明確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此口徑參考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占比的計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政策紅利。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于2018年5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2018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8年研發費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發生研發費用5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9年研發費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分別滿足研發費用占比高于20%的條件,則該公司制創投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確的口徑,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平均占比為30%((100+500)/(1000+1000)),該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出資比例的計算口徑。由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型科技企業的,在投資滿2年的當年就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將計算出資比例的時點確定為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對同一年滿2年的投資統一計算,簡化計算方法,減輕企業辦稅負擔。
四是明確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其計算方法參照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計算方法,確保納稅人能準確理解政策、適用政策。
五是明確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計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家合伙創投企業,可以合并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紤]到法人合伙人可能會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而合伙創投企業的分配可能會有所差別,有些因創業投資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可能永遠沒有回報。因此允許合并計算抵扣,并將所有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合伙創投企業均納入合并范圍,將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時抵扣,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得到充分發揮。
合并計算抵扣的范圍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及資料
1.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要求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公告》據此對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享受優惠的辦理手續進行了調整,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改由合伙創投企業直接提供給法人合伙人留存備查。
2.個人所得稅方面
(1)備案程序
①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備案。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備案環節的相關手續,主要由合伙創投企業辦理,個人無須另行辦理備案手續。合伙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其他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包括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等。
②天使投資個人備案。與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資個人需要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向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2)個人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操作辦法
①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申報抵扣
一是合伙創投企業按年報送投資抵扣情況。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二是個人合伙人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扣除。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只需正常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即可享受投資抵扣。填寫申報表時,需要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年度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
②天使投資個人的申報抵扣
一是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天使投資個人可以在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辦理投資抵扣。具體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和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二是轉讓投資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稅款清算時,辦理投資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稅務處理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可以在36個月內轉讓其他符合投資抵扣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時進行抵扣。具體分兩步進行:
①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時,天使投資個人應持前期投資抵扣備案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時到原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②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時,持稅務機關登記后的已注銷清算企業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前期辦理投資抵扣時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辦理投資抵扣手續。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確轉請機制?!豆妗访鞔_了稅務機關在創業投資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相應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是明確騙取抵扣的罰則。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兩項要求與試點政策公告的規定保持一致。
(四)施行時間
施行時間與《通知》保持一致,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試點政策的執行時間為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紤]到合伙制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政策施行時間可與法人合伙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對個人合伙人的施行時間進行了調整,明確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豆妗返氖┬袝r間據此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五)過渡條款
《公告》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已經涵蓋了試點政策公告所實施的區域。為避免政策碎片化,便于納稅人準確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時廢止試點政策公告??紤]到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試點政策公告應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保證政策無縫銜接。同時,按照政策規定,滿2年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額,可向以后年度結轉抵扣,為避免試點政策公告廢止后引發執行歧義,統一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明確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規定繼續辦理抵扣。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于2015年12月以100萬元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該筆投資符合試點政策的條件。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為50萬元 ,可抵扣的投資額為70萬元(100萬元×70%),當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剩余20萬元可結轉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