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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發布時間: 2023.6.29

目錄

2.1國債利息收入  

2.1.1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2.1.2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2.1.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2.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2.1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2.2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2.3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2.4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2.5永續債利息收入

2.3非營利組織收入   

2.3.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2.3.2非營利組織收入認定管理

2.4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5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2.6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2.7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

2.8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

2.9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2.10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國稅函[2010]第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1  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


2.1.1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1.2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2.1.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2.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2.1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摘自財稅[2009]69號《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摘自國稅發[2009]82號《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摘自國稅函[2010]第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其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2.2.2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81號《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2.3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一、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摘自財稅【2016】127號《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2.4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2.5永續債利息收入

進一步明確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五、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對永續債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六、本公告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2.3非營利組織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2.3.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8〕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根據《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對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申請條件(須同時滿足)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報送材料

(一)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具體樣式見附件2) ;

(七)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申請成立當年免稅資格的,需提供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及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成立當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三、材料報送時間

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應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規定的相應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進行申請。設區市稅務機關應在4月15日前將省級非營利組織申報材料匯總上報省級稅務機關。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原則上一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享受的免稅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四、辦理流程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認定。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設區市稅務機關匯總上報省稅務機關。省級財政、稅務部門進行聯合會審,并經登記管理機關復核后,對審核通過的非營利組織名單予以公布。

經設區市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別由設區市或縣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進行免稅資格審核認定,具體流程可參照省級辦理。

五、相關事項

(一)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出現《通知》第六條情形的,應按規定取消其資格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二)本通知自執行。《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稅〔2014〕44號)同時廢止。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公司20**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計(鑒證),并出具審計(鑒證)報告。貴公司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該項審核相關的證據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我們的責任是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報所有重大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發表審計(鑒證)意見。我們的審核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關于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18﹞*號)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實施了必要的審核程序。

一、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成立于**年**月**日。經濟性質:**;經營范圍:**;開辦資金:**;法人代表:**;注冊地址:**;稅務登記證號:**。納稅人識別號:**。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方式**。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年度**。(復審單位填報)

1、貴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

2、貴單位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3、貴單位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以實際成本為計價原則。

二、審核情況

經對貴單位20**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具體如下:

(一)設立或登記的審核情況

貴單位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于**年**月**日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二)活動范圍的審核情況

貴單位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的范圍主要是****。

(三)收入的審核情況

20**年度,貴單位收入總額為**元,其中:免稅收入為**元,應納稅收入**元,收入明細如下:

****

(四)支出的審核情況

20**年度,貴單位支出總額為**元,支出明細如下

****

注意事項:1.其中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必須明確到具體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2.如有應納稅收入,須將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貴單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五)財產及其孳息分配的審核情況

貴單位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六)注銷后剩余財產用途的審核情況

審核該組織是否按照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七)投入人享有財產權利的審核情況

審核該組織的投入人是否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八)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

1.薪酬制度說明:

2.該組織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

3.工資福利支出占總支出比例:

備注:1.工作人員明細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排名前10的人員。

          2.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按照上年度12月工資開支情況填寫。

          3.全年工資薪金合計=應發工資(合計)*12+年終績效工資(合計)+其他福利費(合計)

          4.平均工資=全年工資薪金合計/人數

          5.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全年工資薪金合計/單位總支出*100%

經審核,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工作人員每年平均工資薪金為*元,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財務核算的審核情況

貴單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十)年度財務報告的審核情況

20**年*月*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貴單位20**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報告文號:**號)。

綜上所述,**年度,貴單位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本鑒證報告僅供貴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時使用。非法律、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附件:1.20**年度**單位財務報表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相關材料

         3.**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摘自蘇財稅[2018]20號《關于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3.2非營利組織收入認定管理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摘自財稅[2009]122號《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2.4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摘自財稅 【2009】3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5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2.6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摘自財稅[201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摘自財稅[201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7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摘自財稅[2018]4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8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

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7]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2.9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摘自財稅[2017]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2.10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二)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2.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三、第一條所稱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

四、第一條所稱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從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依據以下內容判斷:

(一)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普遍感興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目標。

(二)基礎研究可細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于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面知識、期望為探索解決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

(三)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并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同時,由于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現為試錯或證偽等成果。

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五、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

六、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于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

七、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用于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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