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
發布時間: 2022-7-28
1、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人數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有2個以上合伙人,人數沒有上限。
4、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
5、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6、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7、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