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名稱變更
工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注字〔2006〕13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國家工商局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的名稱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設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設立登記。
二、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或者行政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前依法取得批準;未取得的,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除行政區劃調整以及企業集團母和子之間發生控股關系的以外,同一投資主體在同一縣(區)、不設區的市范圍內跨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跨縣(區)、不設區的市的范圍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可以保留原字號不變。
五、"中國"、"中華"等字樣的使用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的大類和小類劃分標準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的類別選擇和使用;其中沒有包括的市場主體類別或雖已包含但表述不準確的用語仍按現行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1)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