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2.11.21
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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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申請破產的利弊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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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有關破產的具體申請和執行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破產行為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并咨詢破產的有關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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