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退伙流程
發布時間: 2022-09-22
一、有限合伙人退伙流程
1.自愿退伙
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為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當然退伙
這種退伙又稱法定退伙,合伙企業法對當然退伙的四種情形作了規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不正當行為;(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4條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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