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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掛名法人有什么風險

發布時間: 2022-10-31



注冊公司掛名法人有什么風險


掛名法人代表,始終存在著因公司行為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特別是在不能證明自己屬于“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更甚:


1、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的行為不知情。


2、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于“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并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責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屬于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法律規定的違法責任。




其他風險


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響自創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3、限制人身自由。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諾或者約定是無效的!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約定的原則,故該免責約定并不能對抗法律規定,即對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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