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股東和法人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2-11-25
我們在注冊公司流程中會接觸到“法人”、“監事”和“股東”這三個概念,那么監事、股東和法人的區別是怎么樣的呢?
監事、股東和法人的區別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你們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會并有表決權。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監察股份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并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我國《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東充當公司監事,只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
監事的產生是由股東決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是企業法人,那么這家作為股東的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一名人選,以派往你公司擔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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