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注銷公司營業執照了,商標要如何移轉
發布時間: 2024.9.12
準備注銷公司營業執照了,商標要如何移轉
首先,從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來看,商標權利主體覆蓋面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同類型的商標權利主體,其營業執照注銷對其發生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實踐中首先應該注意區分注冊人是法人、自然人還是非法人組織。
準備注銷公司營業執照了,商標要如何移轉?
其次,法人的營業執照注銷前,按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清算,清算的目的即是對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包括資產進行處分,因此對于法人企業而言,在清算中營業執照注銷前對商標權利進行處分是一般做法。如果企業注銷后發現商標權未處分,應該屬于一種例外情形,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界定,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第三,由于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各地推進簡易注銷工作,而簡易注銷程序與一般注銷程序存在較大區別,簡易注銷程序中不存在清算組備案等環節。適用簡易程序注銷的企業,其證據提供和采納也與一般注銷程序企業有所不同。因此,具體案件審查中還要看注銷適用的是簡易注銷程序還是一般注銷程序。
商標局在具體審查過程中,主要依據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的證明力進行書面審查。在商標移轉申請中,接受移轉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以充分證明自己有權利繼受該商標權。具體而言,當事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和準備相關證據材料:
一、公司法人處在清算過程中且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根據上述規定,在清算期間,包括商標權在內的公司財產的處分權由清算組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均不能直接行使處分權,因此在具體辦理手續時,轉讓商標申請應該體現清算組的意思表示,不能僅加蓋公司公章。
(一)一般注銷程序;
在辦理商標轉移時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清算組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由其在申請書轉讓人章戳處蓋章,清算組未刻制印章的,由全體清算組成員簽字并附送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明清算組合法成立的文件即登記機關出具的清算組備案通知書。
(二)簡易注銷程序;
針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各類企業分支機構,根據有關簡告期間,辦理商標移轉申請時,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及全體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清算組合法成立的文件;
2.全體投資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
3.證明已經申報簡易注銷的證明材料,如辦理簡易注銷的有關網頁打印件等。
(三)破產程序;
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法人,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由管理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管理人實施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等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在辦理商標移轉手續時,需要提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產的裁定;
2.由管理人在相關申請書上蓋章或簽字,或者出具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
3.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書面同意文件。
二、公司法人清算結束已經辦理完注銷登記的:
(一)一般注銷程序;
1.清算過程中已處分商標
公司注銷核準后,辦理商標移轉登記,商標注冊人已經注銷終止,由繼受商標的當事人一方辦理申請時,不需要提供轉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書無需轉讓方蓋章簽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包括:
(1)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證明公司法人已經注銷;
(2)登記機關出具的清算組備案通知書;
(3)登記機關存檔的注銷清算報告;
(4)證明有權利繼受商標的其他文件。其中,證明清算過程中已經處分商標的證據材料,可以是當事人與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簽訂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報告中關于商標權歸屬的約定。
2.清算過程中未處分商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對于已注銷的企業法人,如果商標權在清算過程中遺漏,商標局在審查證據時會著重審查證據材料在以下兩個方面的證明力:
(1)證明在清算過程中沒有處分過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確屬清算遺漏資產。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銷登記時所附的清算報告(工商局存檔的),應無明確商標處分的內容;在此基礎上,鑒于清算報告通常會說明全部債權債務已經處分完畢,清算組成員及全部投資人要出具相關承諾和保證,確認未曾在清算中處分過該商標權,并愿意為此保證承諾承擔連帶責任;
(2)證明全部投資人同意該商標權的轉讓:一般應提供登記機關出具的投資人名單;全部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全部投資人簽字的同意轉讓文件。
(二)簡易注銷程序;
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于2016年底發布的《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稅務總局于2018年底下發的《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過程中辦理簡易注銷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其在辦理簡易注銷時不要求提供清算報告等文件,有權處分商標的是全體投資人,所以在辦理商標移轉時所提供的關于清算組的文件、清算報告等以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取代。
對于經簡易注銷已經辦理完畢注銷的企業法人,如果商標權未在清算過程中處分,應該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證明屬于清算遺漏資產的證明:全體投資人證明在清算過程中沒有處分過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確屬清算遺漏資產,并愿意為此保證承諾承擔連帶責任;
2.證明全部投資人同意該商標權轉讓的書面文件:一般應提供登記機關出具的投資人名單;全部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全部投資人簽字的同意轉讓文件。
(三)破產程序;
經破產程序清算辦理注銷的企業,在注銷后發現有遺漏商標權的,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三、其他類型商標注冊人營業執照注銷后的移轉辦理事項:
(一)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注銷后,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家庭經營的為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可以處分其商標權。辦理手續時應提供:
1.登記機關出具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證明;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經營者簽署的有關轉讓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的非法人組織終止后,有證據證明其清算時遺漏商標權的,參照個體工商戶由出資人、合伙人或設立人處分商標權。
(二)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注銷后,其商標處分可參照公司法人注銷后商標的處理方式。
(三)分公司注銷后,由總公司處分其商標。辦理手續時應提供總公司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由其簽署有關移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