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4.4.30
1、生產許可證是針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生產區域申請的,是由相關機構頒發給具有生產性質的組織證明;而經營許可證則是針對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在銷售流通環節和銷售區域申請的,是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的許可證明。這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和不同的適用范圍,但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2、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細則要求具備產品標準和出廠檢驗的能力等硬件條件。而經營許可證則不需要遵守這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展示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注冊日期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等信息,具有與副本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如同一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證”,為經營者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障了經營的合法性和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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