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能否質押
發布時間: 2022.12.6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能否質押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擔保債務履行的方式,質押也是非常重要的方式,且我國法律對質押的財產范圍以及生效都做了具體規定。那么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能否質押?質押是什么?質押的分類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能否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因此,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是可以質押的,但是需要辦理質押登記。
二、質押是什么
(一)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設定質權的行為,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占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用于質權擔保的財產為質權標的,稱為質物;占有質權標的的債權人為質權人;提供財產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又稱為質押人。
(二)質押的特征
質押行為的特征是通過質權表現出來的,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就當然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質權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權利,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質權為從權利,質權具有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又被稱為附屬性和伴隨性,質權以主債權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時,質權也就不能存在。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應隨之而轉移,質權不能脫離債權而單獨讓與。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2、質權具有不可分性
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清償也不受影響。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質物發生毀損、滅失或者在其價值形態發生改變時,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代位物上。我國民法典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4、質權具有優先受償性
質權雖由質權人占有質物,于債務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質權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三、質押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質物的類別,可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質權。因為動產是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多數動產并無登記或注冊制度,因而以動產作擔保的,應采用設定質權的方式。在各國的立法上動產質權是質權的一般類型,我國《民法典》中也將動產質權規定為質權的主要形態,并設有專節進行規定。
2、不動產質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的質權。不動產質權在古代普遍存在,因為其是農業經濟的產物,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其缺點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逐漸為社會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本的法律中還存在不動產質權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不承認不動產質權。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以不動產提供擔保的只能設定抵押權。
3、權利質權,是指以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在目前的各國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認可,我國《民法典》中也設有專節加以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優先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是可以質押的,以擔保自己債務的履行,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須辦理質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