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11-30
一、合伙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二、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三、合伙企業的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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